一、 凡有如下情况之一者,使仪器设备、器材造成损坏、丢失或性能下降者都应予以经济赔偿。
1. 不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;
2. 在实验过程中,由于指导者不负责任;
3. 未经实验室领导批准,擅自动、用、拆、改仪器设备;
4. 不按借用仪器设备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;
5. 擅自将实验室仪器设备挪作私用;
6. 由于实验室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仪器设备、器材被盗、失火、受潮、变质、水淹;
7. 实验室领导失职,对所主管的实验室、研究室、工程训练实验场地的仪器设备没有明确管理分工;
二、 具体赔偿办法:
凡个人丢失以下仪器设备要按原价赔偿:万用表、秒表、计算器、吸尘器、电视机(监视器)、电扇、照相器材、收音机、录音机、录放像机、摄像机、计算机、空调、红外线取暖炉、录音带、录像带及胶卷等民用强的仪器设备及器材。
对单价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的仪器设备、器材的丢失、损坏,根据使用年限按原值进行折价赔偿。详见《大连理工大学仪器设备、器材损坏、丢失赔偿细则》。
大连理工大学
一九九四年六月